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良彬与安徽省福天耐磨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良彬,安徽省福天耐磨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良彬,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会计,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福天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祥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邓良彬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福天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邓良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良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邓良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和平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