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发娣与刘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发娣,刘招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1617号原告任发娣,女,193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友,男,193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系原告任发娣丈夫。被告刘招月,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发娣诉被告刘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发娣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发娣以本案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发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任发娣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骏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