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王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号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供热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