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新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建,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徐建民、检察员苏啸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新建驾驶一辆车号皖S×××××小型轿车,从其本村向东刚上105国道时,与由北向南沿105国道行驶的由陈某2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2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新建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新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新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新建驾驶一辆车号为皖S×××××小型轿车,从其本村向东刚上105国道时,与由北向南沿105国道行驶的由陈某2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新建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新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2无责任。另查明,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刘新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新建赔偿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经济损失6663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新建的基本情况。被害人陈某2的基本情况,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刘新建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及驾驶的皖S×××××雪佛兰小型汽车的情况。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照片证明:死者陈某2损伤符合双肺挫伤、肋骨骨折致呼吸、循环衰竭病理改变。5、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证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其车身前部左侧及货厢左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无号牌燃油助力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新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2无责任。7、归案说明证明:2017年2月8日11时,被告人刘新建到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8、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新建赔偿被害人陈某2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66300元,并取得谅解。9、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新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补10、前科证明证明:暂未发现被告人刘新建有犯罪前科记录。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其儿子陈某1回家叫其,说其丈夫在超限站南边发生交通事故。其去现场后,先去了张集医院,后又去了市人民医院,下午3时50左右,人就去世了。1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一点多,其父亲陈某2驾驶三轮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超限站南边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开车的三四十岁的男的走了,其跑回家叫其妈,其妈随后去了现场。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两、三点钟左右,其哥打电话给其说在超限站南边路口发生事故,其到现场后,其随对方的人一起去了张集医院,随后又坐120的车去了市人民医院,下午被害人就死了。其哥没有随其一起去医院。14、被告人刘新建供述证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其驾驶其所有的皖S×××××雪佛兰小轿车在105国道张集超限站南边由西向东行驶,与被害人陈某2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后其借路人的手机报警,其妹随被害人去了医院,其离开现场回家了。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新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合议意见如下:被告人刘新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涉峰审 判 员 颜承尧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