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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巧娟、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巧娟,蔡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江巧娟,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蔡晓东,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巧娟与被执行人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晓东已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蔡晓东尚欠申请执行人江巧娟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2962.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