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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久雄与被告徐涛、郑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雄,徐涛,郑文洪,张久雄,徐涛,郑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43号原告:张久雄,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被告:徐涛,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被告:郑文洪,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原告张久雄与被告徐涛、郑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久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久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