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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吴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吴红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287号原告: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枫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01464002-5。负责人:刘顺科,该支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新华,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英,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与被告吴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汪生权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人民陪审员  林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