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赵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村民。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系旬邑县某某馆职工。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系旬邑县某某馆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某(2017)陕0429执2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并承担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