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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顺江、张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顺江,张振勇,刘嘉伟,吕哈雷,徐玉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379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住大名县,系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告:付顺江,男,汉族,1964年08月30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张振勇,男,汉族,1967年04月28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刘嘉伟,男,汉族,1989年01月04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吕哈雷,男,汉族,1986年09月01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徐玉贵,男,汉族,1971年05月26日生,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顺江、张振勇、刘嘉伟、吕哈雷、徐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