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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丰金连、林木建与李焕仙、张继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金连,林木建,李焕仙,张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丰金连,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木建,男,1950年4月1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李焕仙,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张继祥,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丰金连、林木建与被执行人李焕仙、张继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9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焕仙账户存款5995.4元及执行费50元,并将5995.4元执行款清退给申请人丰金连、林木建。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丰金连、林木建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