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丰金连、林木建与李焕仙、张继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金连,林木建,李焕仙,张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丰金连,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木建,男,1950年4月1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李焕仙,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张继祥,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执行人丰金连、林木建与被执行人李焕仙、张继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9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焕仙账户存款5995.4元及执行费50元,并将5995.4元执行款清退给申请人丰金连、林木建。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丰金连、林木建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