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振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刘振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23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振起,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