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吕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吕,又名吕延琦,绰号“小山东”,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吕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练、郑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阳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发回绥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少瑞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