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与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588号之一原告: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被告: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伍庆华,院长。原告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淄博博爱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申请费427.00元,共计836.00元,由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