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马静和曹文联;李小菊;杨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曹文联,李小菊,杨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465号之二原告马静,女,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宝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出纳。被告曹文联,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李小菊,女,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告杨学成,男,汉族,登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马静与被告曹文联、李小菊、杨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2017年1月4日,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一份《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调查李小菊、曹文联重户人员情况的函》,该函载明,经核实李小菊()、曹文联()为虚假户口,已按照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14日注销户籍。本院认为,原告马静撤回对被告曹文联、李小菊、杨学成的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半收取计20680元,由原告马静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淳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