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建华、刘新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华,刘新峰,彭红霞,河南亿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678号申请人刘建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XX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新峰,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彭红霞,女,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河南亿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10层1003号,注册号:410101000061244。发党代表人刘新峰,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刘建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新峰、彭红霞、河南亿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1872���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峰、彭红霞、河南亿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18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