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秦懿、徐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懿,徐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懿,女,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刚,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秦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28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是借款方负有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徐永刚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