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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利民、牛支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474号原告: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北环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闫建清,公司经理。被告:马利民,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被告:牛支勤,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利民、牛支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员李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