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林保贵、林宝堂等与林金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保贵,林宝堂,林金顺,刘玉荣,林海亭,王朝华,林浩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719号原告:林保贵,男,生于1936年4月14日,汉族,住镇平县。原告:林宝堂,男,生于1955年2月20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峰,涅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金顺,男,生于1945年7月15日,汉族,住镇平县。被告:刘玉荣,女,66岁,汉族,住镇平县。被告:林海亭,男,生于1973年6月22日,汉族,住镇平县。被告:王朝华,女,生于1974年6月25日,汉族,住镇平县。被告:林浩然,男,生于1998年1月28日,汉族,住镇平县。原告林保贵、林宝堂与被告林金顺、刘玉荣、林海亭、王朝华、林浩然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林保贵、林宝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保贵、林宝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林保贵、林宝堂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