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梅玲、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梅玲,胡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77-1号申请人胡梅玲,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申请人胡宏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申请人胡梅玲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申请人胡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胡宏伟名下登记有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宏伟名下所有的索兰托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