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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住所地:本县东门镇解放路59号。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住所地:本县东门镇解放路59号,经营者吴霄杰,男,1984年2月16日生,仫佬族,住本县四把镇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12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20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租金45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1485.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顺邦通讯经营部已关闭,经营者吴霄杰下落不明。该通讯经营部及经营者吴霄杰名下均暂无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或者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225执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代理审判员  韦 凯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