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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妞嘉贝尔(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妞嘉贝尔(青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310号原告:妞嘉贝尔(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517号1701室。法定代表人:居兴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堂,山东强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宝玉,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妞嘉贝尔(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妞嘉贝尔(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炳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