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晨、贺顶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贺顶心,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28号申请人:张晨,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顶心,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孟红,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诉被告贺顶心、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贺顶心、孟红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邵灵敏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邵灵敏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