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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光、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光,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冯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光,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明,系王志光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30号。法定代表人白银海,该区区长。原审第三人冯占金,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上诉人王志光因张家口崇礼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冯占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20号行政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初2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邱振刚审判员  张丽平审判员  韩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