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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吉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吉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被执行人:吉爱红,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吉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吉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爱红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爱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曲沃四牌楼分理处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