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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子忠与彭火祥、黄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子忠,彭火祥,黄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407号原告:余子忠,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彭火祥,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连珠,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余子忠与被告彭火祥、黄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余子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余子忠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余子忠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