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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裴德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裴德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eterWingHayOW,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德成。上诉人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德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理过程中,上诉人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力芯(青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琦代理审判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