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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帅领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帅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帅领,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帅领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11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帅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凤阁苑×幢×单元×室被害人冉某房间内,窃得人民币600元。2、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上桥老村×号二楼被害人蒋某的房间内,窃得白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双肩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3、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凤阁苑×幢×单元×室被害人何某的房间内,窃得人民币1600元。4、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凤阁苑×幢×单元×室被害人胡某的房间内,窃得人民币470元。5、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吴土安村委会对面“吴土安快餐店”内,经翻找后未窃得财物。6、2016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吴土安村×号×室内,经翻找后未窃得财物。7、2016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吕帅领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凤阁苑×幢×单元×室,在被害人冉某的房间内窃得“郎酒”1瓶、宝剑1把,后在被害人康某的房间内窃得“雄狮”香烟9包、“芙蓉王”香烟5包、一角硬币2罐(约100元)、一元纸币一叠(约100元)。原判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吕帅领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抓获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撬棍一根、手电筒一把、四抓钩一副。案发后,被告人吕帅领分别退赔被害人冉某、胡某、何某赃款人民币400元、470元、1600元;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吕帅领住处查扣的赃物“郎酒”1瓶、宝剑1把归还给被害人冉某,将“雄狮”香烟8包、“芙蓉王”香烟5包、2罐一角硬币(约100元)、一叠一元纸币(约100元)归还给被害人康某。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帅领的供述;被害人冉某、康某、刘某、何某、胡某、蒋某、周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辩认笔录、搜查笔录;丽市价认(2016)鉴字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视频监控光盘等。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帅领的身份情况。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帅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吕帅领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冉某人民币二百元、蒋某人民币一千五元;被告人吕帅领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撬棍一根、手电筒一把、四抓钩一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吕帅领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判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二审仍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帅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帅领已经着手实施原判认定的第5、6起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该两起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帅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被告人吕帅领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根据本案事实并综合相关情节所作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吕帅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李秀勤代理审判员  章作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