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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630单兴路与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兴路,段晓军,单兴路,段晓军,单兴路,段晓军,单兴路,段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630号原告:单兴路,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晓军,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单兴路与被告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晓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兴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兴路撤回对被告段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兴路负担。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卫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