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630单兴路与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兴路,段晓军,单兴路,段晓军,单兴路,段晓军,单兴路,段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630号原告:单兴路,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晓军,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单兴路与被告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晓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兴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兴路撤回对被告段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兴路负担。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卫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