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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26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诗玛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华明。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石卫医罚【2016】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原石林金恒酒店有限公司住宿场所,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并且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石卫医罚【2016】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的石卫医罚【2016】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催告未果,故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中,被执行人按《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缴纳了罚款5000元人民币,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家议人民陪审员  胡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荣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