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朱利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朱利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0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07-2号广厦中北领寓二期1栋1单元9层4号房。负责人:王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该公司人事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该公司营运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朱利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朱利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2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海安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诗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