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朝刚与陈第委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刚,陈第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7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刚,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第委,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朝刚与被执行人陈第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5)沧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刘朝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已过。经查明,现被执行人陈第委下落不明,家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未能支付案款。2017年4月23日经向申请执行人刘朝刚回告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7执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卫忠审判员 彭加广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