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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新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荆州市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新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188号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李家西村。法定代表人:牟长磊,执行董事。被告:荆州市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继南镇雨台村。被告:吴新家,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新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荆州市楚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