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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宝利申请高威、高海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利,高威,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利,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高威,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高海龙,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利与被执行人高威、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伟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