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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乐丽华、乐细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丽华,乐细萍,乐莉娜,夏文斌,夏晒兴,周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乐丽华,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细萍,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莉娜,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夏文斌,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夏晒兴,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周灵香,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29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文斌、夏晒兴、周灵香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夏晒兴在银行有存款并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夏晒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乡支行账号60×××52上的存款27700元人民币到东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