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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463号原告: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鱼台县罗屯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97810259H。法定代表人:张吉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守让,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济宁市洸河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龙,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鱼台永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