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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池国华与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国华,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异10号案外人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街30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池国华,女,1955年12月31日,汉族,克东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国华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对查封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54号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润泰公司称,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54号商铺是润泰公司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润泰公司与华联公司早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额的购房款,照章完税,手续齐全,权证明晰,合法有效,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54号商铺的查封。本院查明,2006年12月22日,华联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池国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54号商铺出售给申请执行人池国华,购房款272,616.48元。2009年,华联公司将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54号商铺出售给案外人润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11月13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08年9月10日,建华法院(2008)建民初字第446号判决华联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协助池国华办理所购商铺的产权证。本院认为,华联公司与池国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与案外人润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后,虽然润泰公司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并不能对抗法院对生效文书的执行。故对于案外人润泰公司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董秀红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