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任志国与沈阳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国,沈阳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150号原告:任志国。被告:沈阳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206室。法定代表人:郭乃彪,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任志国与被告沈阳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小兵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志国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任志国负担。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