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智与石奇、翟乃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石奇,翟乃君,白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84号原告:张智,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翟乃君,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白勇,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诉被告石奇、翟乃君、白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0元,由原告张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