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建喜与冯合亭、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喜,冯合亭,沈凤英,冯高胚,谢冲,郭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837号原告:张建喜。被告:冯合亭。被告:沈凤英。被告:冯高胚。被告:谢冲。被告:郭磊。原告张建喜诉被告冯合亭、沈凤英、冯高胚、谢冲、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10月4日止300000元本金的利息24000元。2、判令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3、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0000元损失,承担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