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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5982胡远与唐祥元、沈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唐祥元,沈小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82号原告:胡远,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祥元,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沈小妹,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胡远与被告唐祥元、沈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望燕及被告唐祥元、沈小妹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3973元,由原告胡远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