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与游党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游党云,陈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33号。被执行人:游党云,女,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珠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游党云、陈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党云、陈珠明立即将违法所得返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游党云、陈珠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党云、陈珠明银行存款1192771.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