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振虎与郭振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虎,郭振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533号原告:郭振虎,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养伟、余亚利,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民,男,1954年4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郭振虎与被告郭振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郭振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振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