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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立新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6行初25号原告徐立新。委托代理人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安丽,厅长。委托代理人汪帆,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委托代理人王学琳,该部工作人员。原告徐立新诉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12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立新的起诉。原告徐立新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行终6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在继续审理期间,原告徐立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新负担。审 判 长  曾 繁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沈 钰书 记 员  付志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