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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付晓鸣与宜宾天炜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天悦老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宜宾润宏投资有限公司、何庆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鸣,宜宾天炜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天悦老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宜宾润宏投资有限公司,何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3号申请执行人付晓鸣,女,生于1974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天炜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富林花园二楼。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天悦老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18幢2单元1层104号。法定代表人韩学军,经理。被执行人宜宾润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莱茵河畔罗曼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应锐。被执行人何庆凤,女,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付晓鸣申请执行宜宾天炜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天悦老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宜宾润宏投资有限公司、何庆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1164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4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