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增国与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国,于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国,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刘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于淑霞(于淑艳),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新地村河西组。本院在执行王增国与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淑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