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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增国与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国,于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国,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刘营子村刘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于淑霞(于淑艳),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新地村河西组。本院在执行王增国与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淑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