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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建材门市与曹某梅,李某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建材门市,曹某梅,李某洋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113号原告某建材门市。经营者李某林,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台庄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告曹某梅,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建局家属院。被告李某洋,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建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某建材门市与曹某梅,李某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材门市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出于自愿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建材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00元免收。审判员  高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