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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锦桃与舒桂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桃,舒桂健,唐金干,毕兆宝,沈友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16号原告:张锦桃,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舒桂健,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毕兆宝,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干,系毕兆宝表兄。第三人:唐金干,男,1965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04055552,汉族,住兴化市竹泓镇九港村十五组。第三人:沈友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桃与被告舒桂健,第三人毕兆宝、唐金干、沈友宏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桃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锦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