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西华县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铁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铁棒,张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园艺场法定代表人郑艳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铁棒,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张培林,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西华县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铁棒、张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华县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正与李振委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铁棒、张培林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西华县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