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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高立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385号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文化北路西侧7号。法定代表人:宋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妍,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85号国际合信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董秋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五五新镇129团7连***号。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之光房产公司)与被告新疆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众汇通投资公司)、高立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之光房产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