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玉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玉柱上诉人李玉柱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玉柱上诉请求: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852号民事裁定;由被告支付工资修理支出和经济补偿金1114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由于上诉人李玉柱仅提供了被告的姓名,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能说明本案属于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李玉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院书记员张蕊 搜索“”